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各级财政拨款和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投向,要紧密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深入实施“六大工程”,坚持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坚持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全面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多位一体的协同创新能力。为推进富民强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化、合理化、有效化。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统筹领导,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财务、科研的校级领导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分工负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管理,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科研项目预、决算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八条 高等学校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教育主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其批准立项的以及教育部委托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部门批准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由高校及批准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此办法执行。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算
第十条 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执行期间若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支出费用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项目批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其中:科研经费来源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协作单位投入、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匹配、引入风险投资等;经费支出预算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图书资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和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第四章 经费支出与使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使用。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影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经费,严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经费为单位和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严禁利用科研经费建立小金库,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避免重复购置或闲置浪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第五章 结算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科研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管理,按所承担项目的结题要求时限进行结题和结账。没有结题和结账时限要求的,各高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题和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应视其性质,直接返回同级财政或由学校统筹,用于弥补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不足及新项目的立项。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结算后应当建立完整的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按年度移交本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高等学校应在财务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高等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推进财务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要建立非涉密项目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经费转拨、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逐步做到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审计部门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军工项目除外)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