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0-09 浏览量: 309
内政发〔2018〕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资源聚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融合、协同、共享”原则,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科技内涵、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实现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升我区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监管执法体制,建立集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一站式综合服务。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控。积极培育版权产业发展,大力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活动。(自治区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司法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和著作权作品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著作权作品价值评估融资等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估值在企业贷款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对高价值专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创新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拓展、丰富和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和供给品质。(自治区科技厅、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率先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建设试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转化的,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或许可他人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地方围绕区域支柱和优势产业等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按照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健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开放共享机制。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在保证科研用途的同时,向社会开放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营、服务和管理,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在线服务平台为社会和仪器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大型银行合理赋予旗县(市、区)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推动和支持大型银行完善信贷业务授权机制,鼓励自治区、盟市分行要合理赋予旗县(市、区)支行信贷业务权限,并加强对授权效果的评估和授权的动态调整。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旗县(市、区)等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置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动银行业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起创业投资,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根据不同创业投资特点,探索建立分类的运作监管、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和基金管理机构信用信息评价等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培育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创新券、创业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创新券和创业券试点,以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扩大支持范围,探索实现跨区域互通互认。(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方式构建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形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共享互动机制。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入,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结合我区产业基础、资源条件,在能源、冶金、化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推进工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对接合作,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共享经济发展。推动构建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探索适应共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培育扶持和引进一批在物品、劳务、知识、技能等领域共享应用平台。强化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个人使用者的相应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从业者的社会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地税局、党委网信办,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动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信普遍服务。深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建立健全自治区数据资源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数据与企业、社会数据对接,进一步深化呼和浩特市、乌海市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整合。积极与俄罗斯、蒙古国等沿线国家开展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数据港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网信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新经济统计分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和《国家科技服务统计分类》等有关分类标准,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负责)
(六)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将创新创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5年期满后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七)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厅、质监局,内蒙古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一)优化外籍人才服务管理工作。对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人才申办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出入境证件开通绿色通道,外籍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比照外籍人才享受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外籍人才配偶有工作意向并被区内用人单位聘用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开展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人才引进工作,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区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到我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团队分类给予扶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财政厅、科技厅、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改革,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盟市为单位,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统筹调剂使用制度。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对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方面予以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发展规模种养、农畜产品加工、农牧业生产服务、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业。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以及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自治区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一)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等要求,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在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广使用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全面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先照后证”。全面开放市场主体名称库,探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革,实现企业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登记模式。(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涉企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自治区工商局、编办、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鼓励部分基础较好的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探索推进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模式,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深入推进“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便捷服务。(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
(五)优化税收服务。推广网上、移动、自助等办税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网上纳税信用级别证明等在线工具,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互动共享。(自治区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创新投入。通过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自主核心技术的研发及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赋予科研单位、高校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活动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推进“双创”试点示范。支持引导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之间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通过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评选一批创业先锋、创业尖兵等行业领军代表人物和案例,宣传推介创新创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发挥创新创业榜样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自治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