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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事活动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常对师生进行外事保密和外事纪律的教育,防止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二、一切涉外工作人员及师生必须忠于祖国、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得向外国人泄露国内和自治区未公开发表的机密事项,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不做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三、在同外国人交往中,不得泄露内部机密,不得携带内部机密文件及材料会见外宾、参加宴会或到外国人的住所。

四、出国访问人员或参加国际会议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按照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五、在与国外院校进行交往时,如需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和其它资料或进行函电交往,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六、学校内任何人员在未经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保卫处以及学生处的同意,不得擅自留宿外国人。

七、各部门及各级保密委员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一旦发生对外失、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八、对于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对于违法者,上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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