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会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际会议指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含主办国)在华举办的会议。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外事管理规定,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应有利于提高我校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第二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是我校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国际会议的申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我校名义主办、协办或承办国际会议或者邀请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参加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科技处负责会议学术审查。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申请以我校名义举办的国际会议时,应首先明确我校为会议的主办者或承办者。由其他单位主办、拟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会议,申报时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务批件。
第四条 举办国际会议的单位或部门应至少提前4个月向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同时需要电子版)。举办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再交至保卫处、宣传部、科技处、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然后,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将申请材料报请校领导批准。最后学校呈文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报送自治区外事办审批。
第五条 举办单位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举办国际会议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举办国际会议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会议主要议题;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名称;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与会人员结构范围,总人数;拟邀请外宾人数及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国别、职务等信息);经费来源;相关涉台和其他敏感问题及对策;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
2. 国际组织授权举办此次国际会议的相关函件。
3. 国际会议的会旗、会徽等。
4. 经费预算明细表。
5. 详细、紧凑的日程安排。
6. 参会的重要国内人员(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7. 会议主席和会务组主要成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8. 作为主办、合办、协办或委托筹办单位和经费资助单位的境外组织的背景材料(名称须中英文、内容包括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政治背景、对华态度、历次活动及成员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
9. 我校为非主办单位,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务批件。
10.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将批文转交给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方可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 。会议筹备、举办过程中若发现问题,举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七条 一般学术会议,不邀请国家、自治区、市党政领导出席。如需邀请,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上报,并将领导活动安排表、发言稿报送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八条 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住宿标准、会议时间和经费预算,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不组织安排会后公款游览、参观。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并于会议结束后7日内将书面总结(同时需要电子版)、影音资料以及会议中形成的重要文献送交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存档。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向自治区外事办汇报,并将会议材料移交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