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
纪。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 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数表、草纸等放在指定的位置;
(3) 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听监考人员劝阻;
(4)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4)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
答卷上作标记信息;
(5) 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对于其
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 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
及其它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 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
(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 组织团伙作弊;
(4) 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对于其他作弊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取消
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还应填写“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表”,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会同各系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中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由教务处进行最终认定
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作出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关于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后,可以向学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
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五、其它
1、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2、本处理办法从学院成立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