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民院院字[2013]19号
一、学生应积极代表学院参加自治区教育厅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增强体质,增进友谊,
不断扩大学校的影响,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二、本规定所指的比赛,必须是省级和省级以上组织的、并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正式比赛,包括
体育比赛、音乐比赛美术作品以及可及竞赛、文学比赛等活动(不包括民间团体或以某一单位名誉
举办的比赛)。
三、学生在参加各类比赛前的集训或准备工作,应在课余时间进行,学生一般不得因此误课。如
有特殊需要必须停课集训或准备的比赛或活动,须提前经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四、为了鼓励学生赛出好成绩,为学校争光,对学生在参加比赛期间所误课程和考试成绩,用以
下办法处理,本规定仅限于有比赛的学期:
1、比赛期间或经学院同意后的集训期间误课的课程,均按全勤对待(以组织参加比赛的部门提供
的集训时间为准,其余时间所误的课程按旷课论处)。
2、学生非考试期间参加比赛,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个人项目取得比赛第一名者,单科
成绩加20分,最多加3门;取得第二名者,单科成绩加15分,最多加3门;取得第三名者,单科成绩
加10分,最多加3门。集体项目取得第一名,单科成绩加20分,最多加4门,取得第二名,单科成绩
加15分,最多加4门;取得第三名,单科成绩加10分,最多加4门,取得第四名,单科成绩加10分,最
多加3门;取得第五名,单科成绩加10分,最多加3门,取得第六名,单科成绩加10分,最多加3门。如
有未及格课程,按取得学分的最低分数计入。
3、学生在考试期间参加比赛,课程成绩均按平时成绩计算。取得比赛名次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
4、所有运动员在没有正式比赛任务的学期,其学习成绩及考试管理与普通学生相同。
5、学生参加假期进行的比赛,放假前有停课集中训练的,可享受以上待遇,否则不享受上述待遇。
6、比赛期间无故弃权或中途退场的运动员不享受上述待遇。
7、比赛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运动员不享受上述待遇。
五、组织参加比赛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学院相关审批手续和参加比赛的相关事宜,包括确定参加项
目、参赛学生名单、集训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办理参赛相关手续。
六、教练员遴选队员时,必须通过学生所在系部严格审核后备案,被选拔的队员应上好训练期以外
的所有课程,如发现未能按要求上课的队员,经教练员和系部审核确认后,该队员不享受以上待遇。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