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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时间:2016年07月10日 00:00

汉语言文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既是系党政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也是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在数学系具有最高决策权。为了提高决策质量和会议效率,根据学院相关制度和我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根据议题需要,讨论科室相关问题时,相关人员候会、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或需要由书记主持。主任、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召开。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除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召开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通常为星期二下午)。

第二章议题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主任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议题提交之前应认真做好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于每周二上午汇总系办公室。如有必要,提前与主任、书记进行初步沟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主任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系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与劳务分配方案拟定,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六)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凡分管系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但须履行一周通报制度。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会议方能召开。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通过教代会、学生管理领导小组、教学督导组、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系党总支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会议的每项议题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问题的成员说明事由、相关规定、系情、建议方案及利弊等,再展开讨论,形成决议。议事中,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内容,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散布,且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可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四章执行与协作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系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主任和书记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全权负责开展工作;系主任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系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主任和书记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成文下发,通报系内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必要时应传达至系全体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缺席成员,应主动了解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如有事迟到、早退、外出,均须事先征得主任、书记同意。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记载,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除公开的议决事项或授权传达者外,不宜公开的决定、决议和相关的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做主,给系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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