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纪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办发〔2014〕47 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监督的范围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方案的制定、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党委决定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后,责成组织部与纪委沟通, 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考察期间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移交纪委。纪委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结论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经查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讨论任用决定前,应征求纪委意见。纪委综合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评价考察对象的廉洁情况。
第六条 认真做好公示期间信访举报的受理和核查工作。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请党委进行复议,并提出不予任用的建议:
(一)正在接受党组织纪律审查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
(三)有问题线索反映、够不上处分但又不适于提拔任用的;
(四)其他不宜提拨任用的情形。
第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须由纪委根据学校《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后,再下发任职文件。
第八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全过程,应详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组织部、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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