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各项开支,规范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校内各级领导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各项经费开支进行核算、监督。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资金性质和额度大小划分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分级审批。校领导、各部门经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所管理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即分管校领导、校长“双签”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科研合同(计划书)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预算、合同、计划范围内手续完备的正常开支,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做出增补预算,其开支按正常程序执行。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审批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系部经费负责人。系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系部学生活动费和就业指导经费由分管学生和就业工作的系领导审批。
第八条 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校领导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教育事业费审批权限
教育事业费是指学校每年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安排
的预算资金。
学校预算资金依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
1.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指凡涉及在编人员工资、津贴,长期聘用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遗属生活费、退职金、抚恤金、社会保障支出(单位负担部分)等,均由人事处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核定、审批后,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以上支出须由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
讲课费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后,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班主任津贴由学生处审批后,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缴交税金、汇缴财政专户资金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核定后缴纳。其他津贴补贴由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长审批。
2.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主要指用于维持学校教学、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资金。具体审批权限为,0.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由以上领导审批外,还需校长审批。水电费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
3.奖助学金支出
奖助学金支出指各类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均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评选、核准,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实施。
4. 基建支出
基建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而进行的道路、房屋等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基建维修费)。具体审批权限为: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由以上领导审批外,还需校长签批。
5.图书及设备购置支出
图书及设备购置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购置设备及图书的专项支出。具体审批权限为: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由以上领导审批外,还需校长签批。
6.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具体审批权限为,0.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审批;0.2万元以上(含0.2万元)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由以上领导审批外,还需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费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费是指我校教师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费及横向科研项目费。具体审批权限为:0.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审批,财务处审核;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由以上领导审批外,还需校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支出报销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购买实物的,除出具合法的原始凭证外,还须有合格的实物验收单。报销单应有经费负责人、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工程(包括基建维修)款等数额较大的支出,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工程进度结算书或协议以及验收证明、政府采购手续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按照《采购法》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出票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须事先经分管校长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 教职工差旅费的报销须严格执行《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库直接支付报销要求
国库直接支付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应附采购清单)。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办理转账支付时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合同、工程决算书一致。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循财经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循学校规定,不得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制定本部门经费审批权限规定,送财务处备案;各部门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制定的专项经费审批权限,送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或新增预算项目必须落实经济责任部门,按以上权限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运行经费不得开支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原因需要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人员代理行使经费审批权时,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由授权人签字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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