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
“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中青年教师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积极投身于民族教育事业,根据 《乌兰夫基金会》有关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使“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切实成为激励我校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的平台。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所学专业和从事专业必须一致),年龄45周岁以下,在教学一线工作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民族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二)教学态度严谨,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良好。
(三)硕士学位参评人员须有2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四)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
2.出版专业专著或主编教材;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年均发表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
(五)申报人员业绩限于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研、作品奖和入选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人员优先。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申报人员登记表》。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教研室主任和专家、教授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评选推荐工作。
(三)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参评人员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四)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呈报学校“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由学校“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获得者。
第五条 奖励人数及奖励额度
每年评选10名中青年教师,奖励金额为每人一万元。
第六条 有关要求
(一)“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 获得者在5年内不允许调出或辞职,否则学校将收回所发奖励基金。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近三年内有教学事故;
2.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
3.违反校纪校规;
4.一年内累计事假半个月或病假一个月以上;
5.不服从工作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