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
第一条总则
(一)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是国家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管理的全国性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网间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国的教育和科研机构。
(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采用三级结构,由全国主干网、八个地区网和用户网组成。其中主干网网络中心设在北京,管理运行国际网关,为互联网络;地区网为第一级接入网络(主干接入网);用户网(如校园网)为下一级接入网;用户接入各级接入网络。
(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最高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决策机构为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的整体建设规划、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日常工作挂靠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
(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各级接入网的网络中心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网络中心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网络管理方案,在技术上服从上一级接入网络的领导。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接入网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本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五)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六)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连网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责任制。CERNET国家网络中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互联网的国际网关和主干网进行管理;地区网络中心对于主干接入网(地区网)进行管理;各用户管理机构对本级接入网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对于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国际网关均设在北京国家网络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检查。
第三条接入网络
(一)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入网条件。
(二)准备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连网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批准,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
(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连网条件的单位分配IP地址。中止连网的单位必须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连网条件的单位提供连网,配置路由,进行信息传输服务。
(五)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连网条件的单位配置域名。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
(一)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二)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在各级管理机构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五)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责成各级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六)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对于本条例具有解释权,保留对违反本条例的用户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和诉诸法律的权力。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