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数学科学学院学位评审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设置数学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设主任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和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确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各教研室负责人、教授和副教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二 、职责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审核学院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对应授予学士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二)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负责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