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高等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教务处制定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考试(含全校各类课程的考试、考查、国家四、六级外语等)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考试违纪行为,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一)携带复习资料或教材进入考场,未按清场要求交出者。
(二)有意为他人展示自己试卷者。
(三)有意向前桌学生要看试卷答案者。
(四)交卷后,在未交卷人桌前滞留,并有动作者。
(五)不按时交卷者。
(六)交卷时,乘机对答案者。
(七)考试时带文曲星者。
(八)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遣者。
(九)其它违犯考场纪律者。
二、考试(同一)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考试作弊行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将小抄攥在手里,或将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面者,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手心里者,在书桌面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偷看所带资料或他人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传递纸条,提供者和接受者均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自己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者,属替考行为,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抄袭他人试卷,提供者和抄袭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考场说话者。
(七)代考,代考人和被代考人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九)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后根据举报,经查实确属考试作弊者,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由体育学院上报到教务处处理。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