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四)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五)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三)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3.搞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具备学生干部资格:
1.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三、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一)学生干部由学工办合团总支直接负责管理;
(二)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
四、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和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院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二)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教育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五、附 则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生会干部;
(二)班委、团支委干部;
(三)学生党支部委员及以上干部,党章学习小组组长及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