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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20-04-21 11:00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四)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五)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三)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3.搞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具备学生干部资格:

1.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三、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一)学生干部由学工办合团总支直接负责管理;

(二)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

四、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和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院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二)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教育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五、附 则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生会干部;

(二)班委、团支委干部;

(三)学生党支部委员及以上干部,党章学习小组组长及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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