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如何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不断增进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这一共有身份的认同?日前,内蒙古日报社记者采访了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傅锁根。
傅锁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纽带,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石,是中华民族绵延不衰、永续发展的力量源泉。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民族理论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大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战略性任务。
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56个民族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
正确认识一体与多元的关系。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多元不是强调分离,而是必须坚持平等,妥善处理差异性;一体不是要消灭多元,而是要加强团结,不断增进共同性。
要正确认识民族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认同,在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上不能有差异。在饮食服饰、风俗习惯、文化艺术、建筑风格等方面,不同民族可以有差异。
记者: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
傅锁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的要义在于: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
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要义在于: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在任何一个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傅锁根: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要重视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爱国主义精神贯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全过程,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青少年的心灵深处。
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各级各类学校课程,努力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