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
一、奖项设置和评奖时限、范围
自治区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评选和奖励的时限、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社会科学成果;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应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与外地作者合著(写)的成果,必须是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二、时间安排
(一)成果网上申报:2017年7月15日至8月6日;
(二)纸质材料申报:8月8日;
(三)网上申报内容返修:8月14日至8月16日;
(四)单位初评:8月17日至8月28日;
(五)单位网上提交审核:8月29日至8月31日。
三、申报及资格审查
(一)成果网上申报
1、个人注册。申报者登录内蒙古社会科学网(www.nmgskl.com)点击“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管理系统”进行个人注册,按要求如实填写注册信息,经科技处审核激活后,方可使用个人账号。(注:个人注册信息里的申报单位必须选—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社科联)
2、自我审查。申报者须对拟申报成果进行自我意识形态审查,如存在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内容,应主动放弃申报。
3、在线申报。申报者登录个人账户后,须认真阅读“我的主页”中的“使用说明”,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并于8月6日网上申报关闭前完成网上“提交”。申报成果(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反响材料及证明等)须全部用PDF或CAJ格式上传。
(二)纸质材料申报
申报者须在对照网上申报内容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并于8月8日报送科技处(综合楼1205室)。
1、网上“提交”后,在网上生成申报表、反响材料列表并打印(两表统一装订,一式两份)。
2、申报成果中著作类原件两份,论文类、调研报告类原件各一份,论文类成果需在期刊目录中醒目标示出论文所在的位置。
3、调研、咨询、论证报告成果被采用或批示的相关反响材料原件一份,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由采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论文类、调研报告类、相关反响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论文复印件需包含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成果。
5、复印件用A4纸复印,统一左侧装订成册,复印件材料较多的,需加做云纹纸封面及目录。
6、外文类成果需附全文翻译,A4纸打印,与其它复印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三)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科技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网上申报内容与纸质材料一一对照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1、基本信息的填写是否正确。
2、成果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核成果的时间,是否符合评奖范围,是否获过省部级奖,系列成果是否全在规定时间内,著作类成果是否为第一次印刷,以及集体成果的署名、排序等等。
3.材料是否真实,反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准确规范,重点审核成果的出版发行、立项、结题、引用转载、采用批示、获奖等情况,反响材料的评分等级、是否和成果联系紧密等等,反响材料不受时间限制。
4.申报人和参与人身份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四)资格审查处理方式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还。
2、网上申报材料填写有误的,在网上予以“退回”。
3、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要求补充纸质材料,不能补充的,在网上予以“退回”。
4、在网上做“退回”处理的成果,经修改后,申报者须在8月14日至16日再次进行“提交”。
5、如发现故意弄虚作假的,在网上予以“否定”,取消其参评资格。
6、反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验证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退还本人。
四、初评及成果报送
(一)申报单位初评
1、科技处组织不少于5个有较高学术水平、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学校初评组;并接受自治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指导。
2、初评组应对参评成果进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如成果中出现否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等问题,必须坚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3、学校初评组按申报成果的70%的比例评选出复评入围成果(初评不设奖次)。
(二)成果报送
1、将复评入围成果在8月29日至31日网上“提交审核”,未入围的成果全部网上“退回”。
2、科技处填写《申报材料统计表》,仅留存复评入围成果信息后打印盖章(一式两份),在8月31日前报送或传真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3、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意识形态审查意见表》,在 8月31日前报送或传真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4、复评入围成果的所有纸质材料暂存于科技处,待复评产生拟获奖名单后,再提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存档。
联系人:阿如汗 哈斯同力嘎
手机: 13240885678 13948716089
电话 : 6586627 6585270
附件:/通知和所有附件下载.zip
科技处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