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

外语系班主任辅导员选备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保证学生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和快捷的运转,完善并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制定和明确辅导员的设置、管理、工作职责、考核、奖惩办法,充分调动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辅导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辅导员的设置原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院专职从事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的政工干部。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的业务指导下,二级院系党政领导直接领导下,负责所在系的班主任管理指导、学生管理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条 在系党政领导直接领导下,辅导员负责指导、管理督促班主任落实工作和直接参加学生管理工作。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二级院系,设辅导员1人;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二级院系,设置的辅导员名额和具体人选由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方案,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条 辅导员党员教师、干部中选拔,必须选拔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有志于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能身体力行,做师生表率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辅导员适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配备辅导员的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齐班主任,以便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用党纪、政纪、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用科学的发展观筹划、改进和提高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到班主任和学生中,树立辅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全面负责二级院系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和组织指导班主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至二次班主任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总结。根据各班级学生的不同特点,结合学生思想实际。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集体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帮助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及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开展理想、纪律、文明、民主法制、劳动观、自主创业、综合素质等教育,组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

第七条 团结带领班主任和学生骨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别适思想道德教育、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教育,使学生尽快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负责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考察工作,以及进入学院党校的学习;指导所在院系学生党总支、共青团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负责培养选拔学生干部,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培养和提高学生干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艺考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帮助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态度,培养优良的学风和班风;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协助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课余活动,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九条 负责抓好班主任的到职到位工作,对班主任因故不能到职到位的班级,由辅导员直接负责该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班主任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学院规定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严格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培养学生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生活习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收集学生的思想情况和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对突出问题应及时汇报和解决。

第十条 组织做好迎接每年新生入学接待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联络、离院等工作;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以及毕业生的政治审查、推荐、指导工作;组织做好学生的学期、学年品德评定和综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的规定,组织、指导做好学生的评优、奖、惩、勤工助学工作,审核本年级特困和贫困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根据学院工作计划,结合所在院系的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完成本年级学期和学年总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制度建设。并根据学院的要求,制定出结合实际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加强自身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及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研究,要努力探索和研究新时期艺术大学生思想工作的基本规律和方法,掌握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每学期写一篇专题调查报告和书面总结,每学年至少提交一篇有一定见解的论文,并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院各项重大活动。

第三章 辅导员的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定列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思想政治工作系列或研究系列,按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时间从事思想证实及管理工作方面的脱产进修或业余学习和研究。

第十六条 辅导员姚注重通过工作实践,进行学习、探索、思考和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任期满三年以上者,根据其德、能、勤、绩方面的考核结果,优异者经二级院系推荐,在学院职务评审中对学生管理工作者和辅导员给予政策上倾斜和照顾;学生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者且原专业适艺术类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为我院相关艺术类硕士研究生;相近专业的学生管理工作者和辅导员经本人同意,愿意该专业的,经学院组织的专业考核合格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为我院相关的适合本人学习的艺术类硕士研究生。兼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或辅导员,根据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既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职务。兼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职务聘任中,要充分考虑其兼职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的折算工作量,并将其在兼职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也作为评聘的条件。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发展方向,可根据工作血药和本人表现,从四方面分流:⑴从事党务工作;⑵从事行政管理;⑶从事德育教育、思想整治及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⑷从事教学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辅导员由而机缘系党政与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设立辅导员工作档案,各二级学院负责对辅导员的考核、管理和档案记载工作。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选留、离任、晋级、提职等由相关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以二级院系为主,学生工作部(处)参与进行,并将考核情况交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计入辅导员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主要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和“辅导员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具体考核办法: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立场、观点、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和大局观念;

勤:考核其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能:学生管理工作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辅导员工作职责:逐条对照,全面考核以实际工作效果为主。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个人小结,二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至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进一步核实,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归入辅导员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获奖情况计入辅导员档案,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和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岗位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达到考核标准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相应岗位津贴,对于屡教不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者,给予纪律处分,延期晋级直至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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