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同时拓宽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各项相关政策,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 23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校学生给予了学费资助。学校为了规范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工作,依据统一指导性原则,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政策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我校学生、退役士兵新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三)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的人员包括:在校期间己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院;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二、资助学生性质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三、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具体要求
(一)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标准及年限
1.学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士兵新生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以上类别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资助;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指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学费减免年限,指以退役复学、退役新生入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指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代偿。在本科或第二学士学位学习阶段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和第二学士学位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或第一学士学位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学费范围之内。
(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办理流程
我校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资助时间为一年一次,每年10月底进行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1.所有参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复学的学生需登陆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照在线要求填写、双面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填报信息要准确,如在填报信息中出现疑问请及时与学生处联系。提供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证复印件一份。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一份;
2.学生或代理人在征兵报名或退役时将该《申请表》原件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经县级征兵办对该表进行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暂行留存;
3.学生或代理人将县级征兵办盖章的《申请表》原件交至学校财务处、教务处,由两部门分别对该表中的入学时间、院系班级、复学时间、学费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之后将表格原件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对收集到的各项材料进行最后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汇总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
(三)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发放与数据上报
1.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形式——“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学校每年11月对提出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的学生及时进行资助,要做到“先免后补”,避免出现“先收后退”的做法:
3.学校财务处要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中;
4.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应按照指定要求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