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院办
日期:2013-04-20 11:12:01
教高厅[2010]4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2009年11月26日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1号)“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的规定,现将对口支援高校具体申请办法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文件所涉及高校为教育部批准的各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项目中所涉及的高校。对口支援高校双方,要以服务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指导,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定向培养研究生的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二、每年8月底之前,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共同商定申请下一年度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数额,由支援高校于9月底前将加盖双方高校公章的《 年支援高校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申请表》(附件一)报送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高等教育司)并抄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高校学生司(非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其主管部门上报)。教育部汇总研究后,将确定的各支援高校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编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总体计划。
三、此单独招生指标专项专用。在录取过程中,支援高校若有尚未用完的指标,可在其他支援高校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转移挪用录取非本文件规定的考生。每年5月底以前,支援高校将单独招生指标的落实情况和录取情况报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高等教育司)。
四、招生对象是受援高校在职教师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含本科同等学力者)和硕士学位的人员。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是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意按《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或《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要求,毕业后回到原单位工作;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报考硕士研究生人员需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当年教育部研究生录取工作文件执行;报考博士研究生人员需参加支援高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考试和录取工作纳入该校博士生招生统一考试和录取工作)。
六、所有考生,必须与本人所在高校和培养高校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或《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否则不予录取。录取名单要在支援高校网站公示。各支援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要求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由相应的支援高校发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就读。受援高校要采取措施保证被录取人员的学习时间和基本生活待遇。
七、各支援与受援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提供的《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参考样本)》(附件二)和《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参考样本)》(附件三)进行补充、修改,形成适宜的《协议书》。
其他事宜按国家对研究生教育有关要求执行。
同时,受援高校要统筹用好国家针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使国家的各种政策协同发挥作用
附件一:
年支援高校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单独招生指标申请表
支援高校名称(盖章):
校长签名:
受援高校名称(盖章):
校长签名:
博士研究生指标申请总数:
专业数:
硕士研究生指标申请总数:
专业数:
具体专业及申请指标数
具体专业及申请指标数
序号
专业名称
申请
指标数
序号
专业名称
申请
指标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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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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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支援高校联系人
姓名: 手机: 座机: 邮箱:
受援高校联系人
姓名: 手机: 座机: 邮箱:
备注:
说明:此表可以附加页
附件二:
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培养高校):
乙方(定向高校):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4号)的要求,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回到乙方工作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直接转交乙方,由乙方及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转交丙方。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学习期间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高校公章: 乙方高校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培养高校):
乙方(定向高校):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4号)的要求,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回到乙方工作,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直接转交乙方,由乙方及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转交丙方。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学习期间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高校公章: 乙方高校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