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内审综字〔2021〕4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驻海拉尔、赤峰、乌海审计处,厅属各事业单位:
经厅务会研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1年8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实现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成果运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30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内审委发〔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审计调查)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要完善体制机制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厅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中需要执行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科学督查理念,按照“边审边改、督查整改、以审促改、联合整改”的原则,强化依法整改的责任意识,推进审计整改的机制制度建设,提升审计整改实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和建设性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督查处,负责日常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抓好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告;
(四)审议提请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追责问责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按照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部署和要求,负责对有关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综合督查处作为督查工作专职机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监委、党委巡视办等监督机关的沟通协调,统筹做好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二)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重点督办等方式,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及时掌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度及整改落实情况,建立督查工作台账,编报督查工作动态信息;
(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结束后,及时与项目实施处(局)交换意见,并向厅领导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报告;
(五)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处(局)要按照本办法,认真抓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落实。
(一)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项目实施处(局)具体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办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果类文书后,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期限内,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促进问题整改到位。负责向执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单位移送审计事项及相关资料,加强沟通协调,掌握和了解受理情况。
(二)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负总责,审计组副组长、项目主审要协助组长做好整改督查工作。
(三)按照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处(局)及时将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给综合督查处;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时,要同时抄送综合督查处。
(四)按照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项目实施处(局)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认真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整改到位。
(五)项目实施处(局)要及时、准确向综合督查处、财政审计处反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和整改结果报告。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整改总体情况、整改推进落实具体情况(整改措施、成效、亮点)、整改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六)财政审计处负责汇总重大项目或者重大事项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形成综合报告;负责起草每年12月和次年3月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将整改综合报告反馈综合督查处。
(七)审计文书规定的整改期满后,由项目实施处(局)及时、完整地对所出具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和收集的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移送受理情况等资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归档;对涉密的移送处理事项的督查工作,项目实施处(局)要指定专人办理,专人管理相关资料。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做好相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审理处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发展中心负责对全区内审机构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署对有关整改工作提出要求的以及自治区党政领导或者厅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局)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收集相关资料,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综合督查处。
第十四条 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由牵头处(局)督促项目实施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参与实施项目涉及审计厅多个处(局)的,由项目牵头处(局)负责协调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综合督查处。多个处(局)对相关单位统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相关处(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整改情况综合报告。
第三章 督查内容、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综合督查处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实际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处(局)(审计组)采取电话催办、函询督办、送达资料核查、现场督查和约谈、移送等方式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要求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三)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计署和厅领导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要求督查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五)其他有关督查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现场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综合督查处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情况,及时向整改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督查组的建议,督查组通常由综合督查处、机关纪委和项目实施处(局)人员组成。
(二)督查组要以审计厅公函的方式向被督查单位发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现场督查通知书》,明确督查范围和被督查单位配合督查工作的要求。
(三)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督查人员要不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审计执法证件,做好督查记录和必要的取证工作。
(四)现场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要及时提交督查报告,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结果。必要时,可以书面向被督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处(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对未能按时落实整改事项的要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处(局)对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未进行处理的,对审计建议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移送处理事项未按时办理或者无办理结果的,要提请相关机关、部门督办,坚持立查立改、限期整改、以审促改、协调联动,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促进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处(局)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等问题,核查结果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经督查督办后仍然整改不到位的,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厅领导约谈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必要时,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实地督查未能落实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协调政府督查部门或者联合多个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同时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审计整改督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审计整改督查信息管理系统,对审计项目结果及整改情况形成全过程跟踪检查,对整改督查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有效提升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注重整改督查情况分析研究。对整改督查中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各业务处(局)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着眼宏观管理,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完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整改督查中查出的审计质量问题,要提请项目实施处(局)和审理处进一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和举措,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制度。人事处每年底对落实审计整改督查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主要措施、督查方式方法以及督查整改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确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自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书之日起算);未明确的按照90天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厅综合督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