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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设备及耗材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8年11月12日 15:03  点击:[]

呼和民院院字[2015]71号

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二次询价(竞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15〕27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规范我院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采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下列设备或物品列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电器设备类(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影摄像器材类(摄像机、照相机、专业镜头)、办公自动化设备类(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小型A4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类(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通用软件类(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办公耗材类(办公用纸、硒鼓、墨粉、色带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二、无论经费来源是切块经费还是专项经费,使用于教学、科研、办公业务的设备及其耗材,按“通知”要求均需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

三、根据“通知”要求,在采购办公设备时,要按照厉行节约,保障工作,满足需求的原则,选定采购标准级次。办公设备不能超标准级次配置。如采购预算在两个相邻的标准级次之间,应选定预算金额较低的标准级次。详见国资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二次询价(竞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15〕276号)”。

四、各部门对教学、科研、办公业务中所需办公设备做出认真规划,并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所需购置办公设备清单交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通知”要求进行统一政府采购。

五、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采购的要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交到国资处办理采购手续。用部门切块经费采购的需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交到国资处办理采购手续。

六、各部门对教学、科研、办公业务中所需办公耗材数量及使用程度也同样做出预判,于每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将下一月份所需采购的办公耗材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耗材申请表从国资处网站下载)。如若过期申报,将自动转为下一月份采购。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月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汇总本月全院办公耗材采购计划,根据办公耗材汇总金额,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二次询价,并上报采购计划至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

八、经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相关程序办理设备或耗材的采购手续。

九、采购和验收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计划将设备或耗材分发到各部门。同时,财务处从部门切块经费中扣出所需费用(除批准为从学院经费出资外)。

十、各部门上报的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品目中凡涉及协议供货的相关项目,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进行政府采购。按“通知”要求,凡未履行采购手续,无《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网上(单位)二次询价(竞价)结果确认单》、《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涵》等材料的一律不予补办手续,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9月11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下发《线上买球(中国)有限公司教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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