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行〔2020〕1322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
为确保“草原英才”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草原英才”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6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0〕23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草原英才”工程实施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定期对“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予以继续实施、调整、整合、取消等处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完善有关预算支出标准,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和监管工作,指导盟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草原英才”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做好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转移支付分解下达,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草原英才”工程项目申报、审核、上报以及实施管理等工作,做好本地区有关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项目管理,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引领性人才项目和创新创业团队基地以及个人等支持对象给予补助支持,为实施重大人才活动、推进人才专项工作、开展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得用于购置大型设备,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对外投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与“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八条 “草原英才”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和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并对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第九条 年度项目申报的具体程序为: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程序、时间、要求等内容,制定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绩效目标、支出范围标准、项目预算等内容;如为延续性项目还应包括上年度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二)自治区本级、盟市及以下各单位组织申报项目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盟市及以下单位主管部门为盟市委组织部)。
(三)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十大“百人计划”牵头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评。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领域组织专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终评并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应在每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一上”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抄送各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预算安排下达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实施情况、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力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绩效评价等情况,以及审计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分配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一上”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随部门预算在二十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到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
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有关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六十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预算文件下达到盟市财政部门。
盟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对用于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的,在三十日内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对用于盟市本级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同时将下达预算有关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旗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本级项目预算批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时间同步下达“草原英才”工程项目任务计划。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建立科学、合理、适用、可操作并及时更新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项目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部门绩效目标、项目区域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设置;项目部门绩效目标由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设置;项目区域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设置。
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部门绩效目标、项目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同步编制、审核和批复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监控结果;各盟市委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区域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并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监控结果,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每三年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盟市委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三年审核汇总区域绩效自评结果并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三年对项目实施总体效果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政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改进管理、项目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等挂钩机制。
第六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等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按规定应由财政收回或上交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上交。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闲置沉淀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或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其他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决算公开等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信息和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盟市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